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1执310号
本院在执行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对财产进行了申报,以上财产均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秀刚
书记员  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