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6081号
原告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炉业)与被告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重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加热炉买卖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由买方(渤海重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双方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货款总金额及尚欠货款金额以及付款时间做出约定,但并未对解决争议的法院再做其他约定,故本案仍适用《加热炉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该合同中列明买方渤海重工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沧县,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管辖,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热炉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加热炉及配套设备。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首先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七款载明甲方(买方)渤海重工住所地在河北省沧县仵龙堂。2016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在保持加热炉现有现状的情况下,把加热炉所有技术资料补齐;2.原合同金额6510000元变更为5831500元;3.截止到2016年1月25日,甲方(渤海重工)已支付货款5031500元,乙方(欧亚炉业)已开发票230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按照变更后的合同金额甲方尚欠乙方800000元,乙方前甲方发票3410000元,甲方在2016年2月7日前支付乙方200000元,乙方于2016年4月底前给甲方开具剩余3410000元增值税发票并把技术资料补齐,剩余款项乙方在2016年12月底分批付清;4.双方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协议自然中止;5.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青
法官助理马嘉翊 见习书记员胡英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