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与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29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以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的存款500000.00元提供担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的500000.00元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兴会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臧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