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民终7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长泰路。法定代表人:汪国科,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仵龙堂。法定代表人:刘尚慈,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炉业)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重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亚炉业上诉请求:上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全部诉讼该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未补齐技术资料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号明确认定:“从性质上看,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卖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导致买方对所买货物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否则买方不能基于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本案中,交付技术资料是上诉人的从给付义务,即使未补齐也不影响设备使用,不影响被上诉人合同目的实现,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剩余货款。二、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已将技术资料交付给被上诉人,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渤海重工答辩称,第一,一审法院查明从给付义务及剩余货款的支付明确了先后履行的顺序,认定事实清楚,履行的抗辩权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第二,随附义务的交付实质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未补齐技术资料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并引用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来说明从给付义务即技术资料未补齐不影响设备的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被上诉人方不能据此拒付剩余货款。而实际情况是渤海重工与上诉人的涉案合同第一条1.17明确定义了技术资料的作用,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计、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运行、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的清单详见技术协议。从以上的约定来看,技术资料的交付势必会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技术资料对于被上诉人来说贯穿设备的安装检验、调试、性能试验、运行操作、维修等整个过程。第三,先合同义务的增值税发票未履行,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上诉人开具合同约定的发票属于先合同义务,在其未履行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欧亚炉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119906.5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549906.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支付起诉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4月13日,甲方(买方)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与乙方(卖方)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加热炉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BH090405-2),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备用备件、专用工具、涉及、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和包装、运输及保险合同等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510000元(大写:陆佰伍拾万元整)。……4、工程款的支付,本同生效后,乙方按技术协议要求完成图纸涉及,甲乙双方会签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的预付款;乙方完成主要部件的制造后通知甲方,甲方签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进度款;待设备在乙方制作完成预装并由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5%的提货款,乙方发货;货到甲方并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5%的货款;乙方调试合格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给付乙方合同总额10%的货款;余10%作为设备的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付清。5、交货进度,6台加热炉应于2010年8月底前制造完毕,运至现场,用一个月的时间安装调试,要求9月底前大道验收标准。……;双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在保持加热炉现有的状态情况下,把加热炉所有技术资料补齐。2、原合同金额6510000元变更为5831500元。3……乙方于2016年4月底前给甲方开具剩余3410000元增值税发票并把技术资料补齐,剩余款项乙方在2016年12月底分批付清。4双方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合同协议自然中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欧亚炉业与被告渤海重工签订的加热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在2009年交货时就将技术资料放在控制柜里,但在2016年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说明:在保持加热炉现有的状态情况下,把加热炉所有技术资料补齐,证实至2016年原告方还未将相关技术资料补齐。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技术资料补齐,不能证实原告方履行补齐技术资料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仅以补充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条件不成就,故本院对原告欧亚炉业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遂判决:驳回原告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欧亚炉业提交燃气台车式加热炉使用说明书二份、图纸二份,顺丰快递客户存根打印件一份,拟证明上诉人2021年7月12日将技术资料再次交付给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渤海重工质证意见:被上诉人方确实收到了邮寄的使用说明书和二份图纸,但是此说明书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诉讼目的。上诉人也谈到再次交付,说明提前交付过,但是被上诉人方以前并没有收到使用说明书,且其这份说明书和图纸并不是全部的技术资料,全部的技术资料还有检验报告、复检报告、质量证明书、各种仪器仪表的合格证书、自动化控制系统图与原理图及设备的基础图、管道烟道分布图与施工图和使用说明书。所以说上诉人在7月份仅邮寄了使用说明书以及部分图纸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且设备至今未进行安装调试,不符合支付尾款的约定条件。
二审审理的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涉加热炉已安装完毕,但未调试验收。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2009年4月13日签订的加热炉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技术资料至少包括外购件的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与检测报告,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仪器仪表的合格证明书、自动化的系统图和原理图、设备的基础图和管道分布图施工图、设备使用说明书。第一条1.1(7)“技术资料”约定,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计、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运行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的清单详见技术协议。可见,技术资料对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运行操作、维修均具不可或缺。上诉人违反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影响被上诉人对所买加热炉的调试、性能试验、运行操作、维修和正常使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上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已向被上诉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的技术资料。故上诉人提出的交付技术资料是上诉人的从给付义务,即使未补齐也不影响设备使用,不影响被合同目的实现,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剩余货款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南京欧亚炉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葛淑红
审判员  程玉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