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明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明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24民初6号
原告宜昌明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相关案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宜昌明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宜昌明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委托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原告宜昌明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明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锐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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