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42512435C。
住所地:南召县城郊乡政府院内。
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982043430。
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3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27638元,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均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查封,暂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等财产。
3、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
四、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崔乃元
审判员  李闪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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