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42512435C。
住所地:南召县城郊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理人:张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召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召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理人:赵玉合,男,系经理职务。
申请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四季春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一,经网络银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未发现债券、工商登记信息,经执行到期债权,执行到位9万元;第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查封,暂无法处置;第三,已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等措施;第四,实地悬赏执行,未获得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第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第六,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321执恢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孝才
审判员  崔乃元
审判员  刘旭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