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1742512435C,
住所地:南召县城郊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涛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召县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20万人民币,下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定期付款,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1执1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李闪闪
审判员 盛吉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