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财保133号
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甫民,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门峡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聚集区现场办公楼110.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苏朝,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英利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中原新城5号楼15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苏朝,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苏朝,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张金花,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英利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苏朝、张金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财产保全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英利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苏朝、张金花的银行存款275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英利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苏朝、张金花的银行存款275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请求;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