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2执11670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顺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龙新公路林田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被执行人:惠州市博远房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云山花园路17号博远云山名苑A栋1层03号商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关于龙门县顺拓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博远房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博远房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64121.23元,扣缴执行费2135元后余161986.2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书面承诺不再向法院申请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541元。
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13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