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江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集圆大厦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江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江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