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东江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江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江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集圆大厦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江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江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