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夏安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742号
原告: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66号西苑小区冬湖苑3#A室别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夏安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210号太平洋汽车城北京馆B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北京华夏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生宇,男,北京华夏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夏安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1元,由原告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