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3民初2289号
原告: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66号西苑小区冬湖苑3#A室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合肥办事处负责人。
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志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筑公司偿还合同欠款1036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235元;2.华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2日,志远公司与华筑公司签订一份电梯采购安装合同,双方对款项支付及违约责任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里的两部电梯早已安装及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同时志远公司按照华筑公司要求向华筑公司提供了全部的相关发票,且于2016年11月1日将电梯的资料都移交给华筑公司。根据采购安装合同第六条约定:华筑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日后至2017年6月8日前,向志远公司支付安装费96350元,待2017年10月24日质保期满后,向志远公司退还质保金57250元。志远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华筑公司发出律师函。后经双方协商,华筑公司承诺2017年7月5日先行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46350元两个月之后支付。然而,截至起诉前,志远公司并未收到华筑公司支付的欠款以及该退还的质保金。故志远公司诉至本院。
华筑公司未答辩。志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关于电梯采购和安装的合同、安装工程项目移交书、发票复印件、律师函、聊天记录及违约金明细表。华筑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志远公司提供的证据合同、安装工程项目移交书、发票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律师函因志远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华筑公司送达,故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聊天记录因志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方的身份,故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违约**细表是志远公司单方制作,属于当事人陈述,其内容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华筑公司(合同甲方)与志远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关于电梯采购安装的合同,约定:关于武警安徽省消防总队地震救援器材储备库和军用被服物资仓库的货梯,由甲方向乙方采购无机房货梯(三层三站)2台,并由乙方负责安装;设备采购单价为418900元,安装调试单价153600元,2台电梯的合同总价为1145000元(技术服务费、相关税费已含);合同签订后付50%的设备款418900元,提货前付50%的设备款418900元,安装完成付安装费的50%即153600元,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经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备案,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并提供安装费的全额发票,甲方向乙方第二次支付安装费的50%即96350元(扣除质保金5%即57250元,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电梯生产加安装共计93个日历天完成(含验收合格及备案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迟延支付金额的1‰/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签订后,华筑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志远公司支付了设备首付款418900元,于2016年7月6日支付剩余设备款418900元,之后志远公司发货并安装,于2016年10月份完工并取得合格证。2016年11月1日,志远公司将电梯的附件及资料移交给华筑公司,其中包括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电梯合格证原件、竣工检验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等。华筑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志远公司支付了首批安装费153600元,后期安装费迟迟未予支付,后在华筑公司催要下于2017年7月6日支付了50000元。为催要剩余款项,志远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志远公司与华筑公司签订的电梯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志远公司向华筑公司提供货物并已经安装完毕,华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然华筑公司至今拖欠10360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志远公司主张华筑公司以延期付款金额按照日1‰支付违约金40235元,虽然符合合同约定,但约定标准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本院酌情确定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违约金。另外,志远公司主张质保金应于2017年10月24日返还,无事实依据,本院根据2016年11月1日交接单推定2016年10月31日应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故质保金返还日自此开始计算一年,并在五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违约金。经本院核算,截至2018年2月10日违约金为26130元(详见附二列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的合同价款1036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13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88元,由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玮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记员***附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违约金计算明细表

应付款(元)

违约期间

违约金计算标准

违约金数额(元)

备注

96350

2016.11.2-2017.7.5

年利率24%

15737

46350

2017.7.6-2018.2.10

年利率24%

6767

扣除已付款50000元

57250

2017.11.7-2018.2.10

年利率24%

3626

合计拖欠安装款46350+57250=103600元,违约金26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