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建瓯市人民政府、建瓯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闽行赔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张曲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国峰,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建瓯市纸艺文化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行政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安有,市长。
委托代理人钟志勇,男,建瓯市徐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光伟,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瓯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樟树下**
法定代表人吴银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国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瓯市徐墩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芳,镇长。
委托代理人何世昌,男,建瓯市徐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北津村北坪1-2层/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文华,建瓯市东游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新源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陶桢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文华,建瓯市东游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瓯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凡铭,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公司)因诉建瓯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联系本案而言,本案系原告在提起确认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征收其房产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依前述法律规定,原告应对其主张的被告违法征收其房产给其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而前案原审法院作出(2018)闽08行初50号裁定以没有利害关系和没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的起诉,故不存在因违法征收而对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原告圣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2018)闽08行初50号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依据错误的裁定而作出的本案裁定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建瓯市人民政府立即停止侵害,并恢复上诉人被其违法行政行为所堆积的3000平方米土地和损坏的厂房、设备、设施原状。
被上诉人建瓯市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未对涉案厂房、土地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原审中上诉人与答辩人均确认涉案厂房、土地不在建瓯市上峰景城与市工商局至高铁西站连接线改扩建项目范围内,答辩人及第三人原审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厂房被封堵、财产被损毁是由于涉案土地、厂房与当地村民存在权属争议,是民事侵权行为,上诉人诉请答辩人征收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上诉人基于瓯政(2014)5号房屋征收公告提起本案诉讼,而该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1月9日,公告第八条写明了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上诉人在三年半以后才提起本案诉讼,显然超过起诉期限,应予驳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建瓯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答辩称,建瓯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建瓯市人民政府也没有实施征收上诉人房地产的行为,上诉人诉称的损失与建瓯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建瓯市徐墩镇人民政府、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建瓯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福建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圣瑞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建瓯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关于圣瑞公司诉建瓯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闽行终239号行政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行初50号行政裁定并指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本案亦应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裁定;
二、本案指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珩
审判员 王江凌
审判员 朱志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琳
书记员翁陈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