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建瓯市人民政府、建瓯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闽08行赔初6号
原告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83557555230C。
法定代表人张曲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国峰,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建瓯市纸艺文化产业协会理事,住建瓯市。
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瓯宁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300398165X0。
法定代表人周安有,市长。
第三人建瓯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建瓯市樟树下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3733598003T。
法定代表人陶朝兴,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国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瓯市徐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3003982361G。
法定代表人吴芳,镇长。
第三人福建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北津村北坪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69250442H。
法定代表人王建敏,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新源花园C幢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59595307XR。
法定代表人陶桢玮,总经理。
第三人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瓯宁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1571919840。
法定代表人徐凡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以考虑再三拟以其他合法的方式解决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行政赔偿的诉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立即停止侵害,并恢复原告被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堆积的3000平方米土地和损坏的厂房、设备、设施原状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林 静
审 判 员  丁建岩
审 判 员  黄智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丽梅
书 记 员  谢冰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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