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金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02民初421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新源花园C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海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