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8民初1064号
申请人:北京实创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楼**1324。
被申请人: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院**/div>
原告北京实创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实创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1.光大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35×××92、2.中信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81×××98、3.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樱花支行11×××17)。申请人北京实创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全责保险682363018180200000057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
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北京实创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宇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