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恢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2020)晋0802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彦宏
审判员  程秀红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