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

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冶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1336号
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冯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冶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188号。
负责人:刘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邡,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冶分公司员工。
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冶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子好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