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3601号
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12266F。
法定代表人:冯德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焦作市武陟县。
被告:***,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
被告:焦作市东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龙泉街道北贾村新孟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37261687L。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创新创业大厦。
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东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原告货车停运损失费427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7日14时于沁阳市紫黄路崇义镇禾丰饲料有限公司门口,司机***驾驶豫H×××××/豫H×××××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车时与前方同向梁东风驾驶的豫U×××××轻货相撞,相撞后又与原告马长军停驶的豫H×××××轻货相撞,又与张世通停驶的豫B×××××/豫B×××××车相撞,该事故经沁阳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原告货车在济源市济钢大修厂维修,维修费用维修厂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源分公司洽谈好,维修费用待用。2021年4月、5月、6月原告的货车停驶、停运费用42766.7元{(22554.13元+31161.28元+23264.82元)÷3个月÷30天×50天=42766.7元}。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中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