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

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民初1105号
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冯德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敏,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野,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娟,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方圆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为1595元,由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长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