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406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男,汉族,2001年4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刘蒙,女,汉族,2003年1月7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女,汉族,2011年9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王培书,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千希汉,女,汉族,1954年7月7日出生,住武陟县。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南天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12266F
法定代表人:冯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凡科,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济宁腾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东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91711683B
负责人:李军民
被告:王英坤,男,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949338
负责人:王玉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蒙、***、王培书、千希汉与被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张凡科、济宁腾骏物流有限公司、王英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蒙、***、王培书、千希汉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蒙、***、王培书、千希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为370.5元,由原告***、**、刘蒙、***、王培书、千希汉负担。
审判员  侯刚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秀红
书记员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