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湖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光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25民初174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主要负责人:喻世根,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与被告太湖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峻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