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民初2916号

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喻世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春,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明,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勋,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舒文凯

书 记 员 程唐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