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1649号
原告:安徽省鑫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江塘乡白云村茅塘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T4BBQ14(1-1)。
法定代表人:朱鑫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焱明,太湖县江塘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徐桥镇红旗渠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56838436R。
法定代表人:喻世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鑫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鑫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鑫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2元,减半收取5171元,由原告安徽省鑫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峻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