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1204号
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款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代书记员 廖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