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财保263号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1-2层。
负责人:徐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朗,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17号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杨松,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9721.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2039721.3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9721.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张硕果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