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602号
原告:北京贝利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
法定代表人:于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男,北京贝利多装饰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凤敏。
原告北京贝利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因原告起诉内容有误,原告北京贝利多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贝利多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贝利多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联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柳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