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7753号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洋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昂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1205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17号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周凤敏。
被告:北京东运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1幢3层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周凤敏,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昂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运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周凤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