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316号 原告: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