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4598号
原告:***,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川虹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