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荥阳市分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7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荥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东段北侧。
负责人:王天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刚,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阳,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豫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富源路与梅山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晓峰,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志锋,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松周,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利超,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凤云,郑州市荥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刘河镇申庄村冯庄组,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刘河镇申庄村。
负责人:翟海宾,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荥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荥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豫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安公司)、翟晓峰、翟志锋、翟松周、翟利超、荥阳市刘河镇申庄村冯庄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9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网通荥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网通荥阳分公司虽系涉案线杆及线缆的管理人,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涉案线杆倾斜是由于被申请人施工导致,网通荥阳分公司没有法定恢复原状或修复义务。原审法院主观认定只要线杆倾斜网通荥阳分公司就应当维护是错误的。案涉线杆是否需要迁移是网通荥阳分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原审法院强加网通荥阳分公司义务,曲解法律。二、原审法院认定是大风吹倒木棍导致事故发生无事实依据。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事发当天刮有大风。翟利超等人与***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本案实际情况应是翟利超等人与豫安公司在施工时将线缆挂倒从而连带11根线杆倾斜,导致在距离施工地五六百米地方的***受伤。网通荥阳分公司不是***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损害线杆及线缆后承担修复义务的不是网通荥阳分公司而是翟利超等人与豫安公司。三、***并非是被线缆挂倒而受伤,若是被挂倒受伤,挂倒接触的部位应在病例中显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事故发生那天是电线把***绊倒,电线的负责人是网通荥阳分公司,其应当承担责任。
豫安公司提交意见称,网通荥阳分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到电线的问题。因电线倒下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网通荥阳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翟利超提交意见称,一、网通荥阳分公司对本案事故存在过错。网通荥阳分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对垂下的电线及时正位加固,而非仅以木棍支撑电线。但是网通荥阳分公司对其设施疏于管理,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审认定风吹倒支撑电线的木棍具有事实依据。公安部门的调查材料证明网通荥阳分公司仅用木棍支撑电线,即使微风也可能吹倒木棍,且多人证明风吹倒了支撑电线的木棍,导致路过的汽车挂住垂下的电线引发本案事故。三、***被落地的线缆挂倒受伤是客观事实,有荥阳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调查材料可以证明。应驳回网通荥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翟松周提交意见称,电线杆是网通荥阳分公司的,因电线杠而造成的事故,网通荥阳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豫安公司将案涉地方的场地平整工作承包给翟利超施工。翟利超雇佣翟晓峰、翟志锋负责现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网通荥阳分公司位于该场地的一根线杆被施工人员弄倒,翟利超通知网通荥阳分公司刘河镇营业部工作人员赶到后,该公司人员用木棍将垂下来的线缆支起来。翟利超曾告知网通荥阳分公司,该措施并不安全,但网通荥阳分公司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2014年7月23日,当日大风,翟松周给翟利超运输土方。当日18时左右,翟松周驾驶豫A×××**中型自卸货车在该工地运输土方时,因大风将木棍吹倒,线落下来挂住翟松周驾驶的车斗上,连带将该线路十一根线杆拽倒,其中包括刘河镇反坡至巩义市公路官顶段两侧两根线杆。当日19时左右,***驾驶两轮汽油摩托车从反坡村荥阳市宏达制冷设备厂下班,沿该道路回家途中,行驶至该路段离施工工地有一定距离的坡上道路时被垂下来离地面1.5米左右的线缆挂倒受伤。
关于网通荥阳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网通荥阳分公司作为电线管理人,仅使用木棍支撑电线,其应当预见到木棍支撑电线并不牢固,会存在被风刮倒等隐患,但网通荥阳分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妥当措施处理,未尽到安全维护管理职责,因此,网通荥阳分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本案中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现场施工方豫安公司和翟利超曾在施工过程中将电线杠弄到,但并不能免除网通荥阳分公司对电线的管理责任,网通荥阳分公司称翟利超和豫安公司应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支撑电线的木棍是否被风刮到的问题。网通荥阳分公司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天没有刮风。本案一审、二审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人员的证言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网通荥阳分公司称是翟利超等人与豫安公司在施工时将线缆挂倒从而连带11根线杆倾斜,导致在距离施工地五六百米地方的***受伤,但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被垂落的线缆挂倒受伤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后,荥阳市交通警察部门进行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能够证实***系被线缆挂到受伤。网通荥阳分公司称***并非被线缆挂倒受伤,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网通荥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荥阳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正宏
审判员  刘中华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超超
书记员臧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