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盛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和盛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202民初531号 原告:山东和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原山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677559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营普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7615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和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和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