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源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正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民初1214号
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新围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66630Q。
法定诉讼代表人:李燕。
委托代理人:徐昌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翠微东路**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1742078C。
法定代表人:郑叔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0.30元由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慧娟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