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9379号
原告:**,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4382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上山村290号。
诉讼代表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3633119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中秋。
诉讼代表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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