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3执3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
法定代表人石波。
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组织机构代码:7236331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0号第9幢,组织机构代码:2540338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低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新登镇上山村290号,组织机构代码:5898543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低碳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1550000元、复利208723.61元(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低碳建筑有限公司、***、***对被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629元、执行费199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破1号案件受理进行破产清算,截止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均未向本院提供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分配方案;被执行人**法名下位于富阳区××街道琵琶××号的房产只有房产证而无相应土地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低碳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浙A×××××车辆,本院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存款和其他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回告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19年04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昊
审判员石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