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2580号
原告: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9854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通(宿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1300580124893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正南、郦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原告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通(宿州)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3.5元,由原告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强
审判员杨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