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50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农科路农科苑小区3#楼0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朵,女,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文臣、安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朵、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