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3民初57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洪,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