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璧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6133号 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汴河路南侧图书馆西100米零点花艺服务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7585392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灵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98424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璧**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