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置地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徽,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小五,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置地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5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五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五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