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02民初7620号
原告:***,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袁学跃,男,47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袁学跃之哥。
被告: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袁学跃、***、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贺麒娇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