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6375号
原告:***,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汗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张玉,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绍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98010804。
法定代表人:刘新红,执行董事。
原告***、**、张玉、**诉被告***、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玉、**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负担。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