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75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顺达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056622XP。
法定代表人:李伟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33856084N。
法定代表人:聂玉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了(2021)豫1702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的账户41×××97-1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的账户41×××97-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肖 静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范文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