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75号
原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顺达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056622XP。
法定代表人:李伟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33856084N。
法定代表人:聂玉彬,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静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范文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