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4587号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正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因与被告正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29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程瑜审判员肖雪源审判员付树鹏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陶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