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终1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述朋,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顺达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述朋、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常述朋、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案涉工程是由案外人刘继勇全部完成,工程款交给了刘继勇;***主张案涉工程其完成了80%,剩余的为案外人刘继勇完成,因刘继勇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案涉协议书显示:“四、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需进一步明确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39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凌云
审判员  吴宏宇
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力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