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805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驻马店市。
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顺达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汪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