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某某租赁站、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4311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经济开发***租赁站,经营场所:驻马店市开发区乐山路与纬七路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豪壮,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书带,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被执行人赵万**,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经济开发***租赁站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