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36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信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翡翠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51430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信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9)豫1702民初15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信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信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